索  引 号: 011158671/2024-00491 分      类: 工商
发布机构: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12-29
文      号: 襄政办发〔2023〕2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1-05 生效时间: 2023-12-29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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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5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按照中央、省、市法治政府建设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强化法治核心竞争力,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襄阳都市圈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执法为民。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提升执法服务体验,提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2. 探索创新。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动执法方式创新,探索有利于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区域协作执法和符合新产业、新业态特点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3. 审慎合理。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合理、必要、适当的执法方式,防止执法行为简单粗暴、畸轻畸重,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 教管结合。探索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寓教其中,让惩处有力度、执法有温度。

5. 严守底线。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严格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违法行为,守牢安全、法律和系统性风险底线。

(三)工作目标。通过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引导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树立诚信守法经营观念;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重点经济领域发展,依法加强对小微、新创办企业的扶持,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包容审慎监管执法适用范围

1. 对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处置,要综合分析违法具体原因及历史、现实因素,准确适用关于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关于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确保采取的行政执法措施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 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并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同时预留和保障其发展空间,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及创新热情。

3. 对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以及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包容审慎监管。

(二)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设立的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实际制定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明确《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格式见附件)并向社会公布。加强与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接,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制定清单的,应当做好承接适用,确保执法尺度和标准统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实际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清单内容。

(三)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机制

1. 推行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全程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将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工作贯穿于立案、调查、处理、执行等每个环节。对评审确认存在法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决定。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应当全程留痕并存入执法案卷档案。

2. 推广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管理。依据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科学确定、动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除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外,将本行业本领域信用状况良好、涉及多部门检查的企业及新技术、新产业领域重点企业纳入“综合查一次”清单,明确检查事项、依据、范围、方式、时间以及联合检查部门,由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统筹实施。对已接受联合检查的企业,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移送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联合检查事项涉及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县相关部门应当联合乡镇(街道)实施。对联合检查中有关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所有联合检查部门应当直接采用,不得重复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

3. 探索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技术、新产业领域企业,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观察期”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4. 注重信赖利益保护。行政执法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更改已经生效的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依法确需变更、解除,或者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不当,依法需撤销、变更,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法典、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规定妥善处理,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利益。

(四)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坚持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将执法关口前置、监管重心前移,对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并实行事前辅导、风险提示、告示劝诫、约谈建议等柔性执法制度。鼓励、支持、指导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积极改正,做到教育引导在先、检查整改在后,严禁“一刀切”、运动式执法。

(五)稳妥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措施

1.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主动公开包容审慎监管事项、范围、标准、程序等执法信息,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证据收集固定,依法依规对案件进行全过程记录,相关记录纳入执法案卷并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认真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综合考虑行政执法过程中相对人权益影响、执法程序的具体情节等因素,对拟作出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决定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进行全面审查,依照法定程序研究决定后予以实施。

2. 审慎执行行政执法决定。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鼓励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提升执行效率,化解执行矛盾。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要预留合理时间,允许当事人处理其合法财物;当事人不予处理的,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对其合法财物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及时移交当事人。

3. 完善执法评估纠错机制。要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估制度,适时开展案卷评查评估,自查自纠涉企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已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或者确需纠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撤销、补正、变更、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等决定,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和督察体系,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完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公示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案件严格把关,真正使包容审慎监管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以案释法、以案析理等工作机制,注重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和实施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全社会对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认知认同度。

本指导意见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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