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158671/2024-24517 | 分 类: | 社会保障 |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9-20 | ||||
| 文 号: | 襄政办函〔2024〕21号 | 效力状态: | 失效 | ||||
| 发布日期: | 2024-09-24 | 生效时间: | 2024-04-01 | ||||
| 标 题: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襄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18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73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636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63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573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673元/人·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2014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308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7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433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533元/人·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2014元/人·月。
五、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一)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市低保保障标准2倍确定为1636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倍确定为1346元/人·月。
六、孤儿养育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736元/人·月。
(二)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778元/人·月。
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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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