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158671/2019-04643 | 分 类: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09-16 | ||||
| 文 号: | 襄政发〔2019〕13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日期: | 2019-09-19 | 生效时间: | 2019-09-16 | ||||
| 标 题: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阳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16日
襄阳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湖北省政府参事工作办法》(省政府令第3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
第三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由市长聘任。
第四条 聘任参事应当注重整体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的优化、完善,以适应政府参事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规定,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五)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高于60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确因工作需要,首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市政府参事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属市委管理干部的参事人选一律由市委组织部提请市委研究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名(涉及市委管理党外干部的,事前征求市委统战部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履行聘任手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事人选由市委统战部会同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履行相关程序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名,由市人民政府履行聘任手续;其他参事人选由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会同有关方面,履行有关程序并报市人民政府党组审批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履行聘任手续。
第七条 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 参事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或不能履行职责的,属市委管理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提请市委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解聘、离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事由市委统战部会同市人民政府参事室报市人民政府解聘、离任;其他参事由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会同有关方面报市人民政府解聘、离任。
第九条 参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提请市委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辞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事由市委统战部会同市人民政府参事室报市人民政府辞聘;其他参事由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会同有关方面报市人民政府辞聘: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一年中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参事室组织的重大活动的;
(四)其它不再适合担任参事的情形。
第十条 参事受聘、续聘、解聘和辞聘后,参事室应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参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市政府参事室年初制定调研课题计划,参事要认真开展调研,每人每年提交1-2篇高质量的建议;集体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二)对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讨论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邀请列席市人大、市政协组织的全体会议,就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通知要求出席或者列席市人民政府及其参事室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
(七)承担市人民政府及参事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鼓励支持参事积极建言献策,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二)提出参事开展参政咨询的重点任务及需要研究的重大议题;
(三)定期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等方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五)根据需要安排参事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有关会议,参与重大决策的研究;
(六)安排参事对重要政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和重点工作事项的完成情况开展督查调研;
(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经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后的参事建议,并定期通报办理情况;
(八)为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参事室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组织参事围绕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和督查活动;
(三)呈报参事的建议,向有关部门了解办理进度,并将办理情况向参事通报;
(四)承办参事为决策进行咨询服务的各类会议和活动;
(五)组织参事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重要文件草案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参事的聘任、续聘、解聘和辞聘等事宜;
(七)为参事履行参事职责做好保障服务,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参事履职管理;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参事应当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参事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参事实行参事所在单位和市政府参事室双重管理,以参事所在单位管理为主,市政府参事室负责参事在其履行参事职责时的日常管理。市政府参事年度考核由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其中属市管干部的,按程序报市委审批,市政府参事室向市考评办和参事关系所在单位提供参事年度履行职责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参事履行职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根据参事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适当核减其业务工作定额或工作量。参事受聘期间享受所在单位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同等待遇。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应邀请本单位的参事参加;有必要参事知情的重要文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参事传阅;制发有关全局性、政策性重要文件,应主动征求本单位参事的意见或向其通报情况;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本系统或本单位的相关调研和业务活动,有条件的,应邀请本单位的参事参加。
第十七条 参事的组织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其组织、行政、工资、编制等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参事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8日印发的《襄阳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管理办法》(襄政发〔2016〕25号)同时废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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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