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158671/2024-12119 | 分 类: | 林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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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5-13 | ||||
文 号: | 襄政规〔2024〕9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4-05-18 | 生效时间: | 2024-06-13 | 失效时间: | 2029-06-13 | ||
标 题: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告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资源,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规〔202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市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协同,落实防治措施,加快防治进度,提高防治质量。
二、加强疫木管理工作。疫区(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每年度发布公告为准)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均为疫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相关规定,落实疫木监管责任。
(一)松材线虫病疫区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严防借疫木清理之名过度采伐,禁止疫区开展除治性采伐以外的其他疫木采伐活动,所有伐除疫木必须就地就近集中粉碎(削片)或烧毁;
(二)严禁从国内外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进口)未经检疫合格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三)严禁违法违规存放、调运、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
(四)严禁占用、移动、损毁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严禁破坏其周边环境及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治宣传牌、警示牌、诱捕器等设施设备;
(五)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和通讯、电力、邮政、道路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从非疫区调入的松木及其包装制品,凭调出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部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到货后,应报本地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部门查验,必要时可以复检;在林地及其边缘500米范围内施工,使用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携带疫病的木质材料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需提前向本地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疫木清理和防治性采伐、改造等疫情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
(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定点加工企业应严格遵守疫木安全定点利用制度,疫木的安全利用按照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规定,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不得将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转卖、异地加工或转作他用。
三、各疫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清理农户、除治山场及生产经营单位堆放的疫木及制品,并集中销毁。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建、发改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加大疫木及其制品的检疫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运输、使用疫木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地方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在松材线虫病防治过程中,疫情监测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疫木监管不严的,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林生发〔2019〕55号)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五、本通告自2024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原2022年12月印发的《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告》同时废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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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