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4-04-10
来源: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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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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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0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我市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规〔2024〕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3年5月19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做好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2023〕917号)。2023年8月2日,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鄂旧改字〔2023〕3号),指出过去加装电梯实践中存在的“四难”问题(“四难”指“群众工作难”“居民出资难”“工程建管难”“后期管理难”),并提出指导性的改进措施,同时制定《湖北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及电梯安装第三方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加装电梯流程。市住建局结合我市实际,在原《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襄政发〔2020〕6号)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襄阳市各城区、开发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的多业主无电梯既有住宅,且既有住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不属于城市近期规划改建范围。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三、加装电梯的流程?

加装电梯主要有以下六步程序:第一步启动意愿征询;第二步申请现场勘察,确认是否符合加装条件;第三步明确加装方案,并接受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第四步组织进场施工,按规范做好现场管理;第五步实施竣工验收,收集相关材料移交城建档案馆;第六步申请奖补资金。

四、如何开展意愿征询?

《办法》明确一户申请即启动意愿征询工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申请人征询业主的加梯意愿。对于家中有老人、残疾人的业主(简称特殊业主)申请加装电梯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支持,协调有关单位帮助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意愿征询工作。

五、业主集体表决有什么具体要求?

经本梯间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六、有业主对设计方案不满意怎么办?

设计方案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实名向所属社区提出,由社区引导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并组织调解。业主也可申请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争取各方意见统一。若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业主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通过召开协调会、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协调。

七、《办法》对平层入户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支持电梯平层入户,有条件的既有住宅可以以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当无法利用现有楼梯间平台或阳台实现平层入户时,可通过增设入户连廊的方式实现平层入户,条件允许时一楼业主也可增设入户连廊。区级规划部门在联合审查环节按照“一楼一策”的原则对入户方案予以审核。

八、加装电梯及附属连廊归属问题?

加装的电梯归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共有,电梯及附属连廊部分不计入本单元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业主仅拥有使用权。

九、《办法》对各种奖补资金提取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规定电梯竣工验收后,业主可按程序申请提取房屋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办法》也就补贴申报规则进行了优化,明确了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并取得登记证书后,即可向财政部门按照每部电梯10万元的标准申请补贴。

十、《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办法》自2024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襄政发〔2020〕6号)同时废止。

十一、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新旧政策对比

(一)适用范围。旧政策: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既有住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4层及4层以上(不含地下室)多业主无电梯住宅,且增设电梯用地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消防、抗震和结构安全等相关规范和标准;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不属于城市近期规划改建范围。新政策:适用于襄阳市各城区、开发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的多业主无电梯既有住宅,且需满足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不属于城市近期规划改建范围。同时明确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实施条件。旧政策: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实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既有住宅或所在用地属于单位产权的还须经产权单位书面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应当经本单元(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新政策:经本梯间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加装电梯。对于家中有老人、残疾人的业主申请加装电梯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支持,协调有关单位帮助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意愿征询工作。

(三)实施主体。旧政策:本栋或本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也可书面授权委托1-2名业主代表(或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代为承担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可以向原售房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提出组织协调申请。新政策: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实施主体,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物业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相关工作。

(四)资金筹集。旧政策:资金筹集方式包括业主按分摊比例共同出资、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财政补助(电梯完成安装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正常投入使用后,财政按照每部电梯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补贴资金优先用于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社会投资等其他资金来源。新政策:除上述方式外,明确了电梯竣工验收并取得登记证书后,财政部门按照每部电梯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东津新区、鱼梁洲开发区范围内由市财政予以补贴,襄州区范围内由其本级财政予以补贴。同时,电梯竣工验收后,业主可按程序申请提取房屋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

(五)实施程序。旧政策:包括增设电梯可行性分析(由实施主体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报区住建部门,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多部门及管线单位开展现场踏勘,10个工作日内出具可行性分析意见)、签订协议、规划方案编制、规划方案联合审查(一个部门受理,多部门联合审查,区住建部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规划方案公示(实施主体负责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有异议可协商、调解)、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及验收(实施主体委托施工和监理单位,到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竣工后组织多单位验收并备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资料)、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投入使用前3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新政策:启动意愿征询(一户申请即启动,社区等协助,特殊业主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现场勘察(业主委托代表向区级住建部门申请,区级住建部门3个工作日内组织多单位勘察并出具意见)、签订协议(出资业主签订)、明确加装方案(实施主体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方案,支持平层入户,设计方案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异议可协商、调解、申请街道办事处协调)、联合审查(实施主体向区级住建部门申报,5个工作日内组织多部门审查)、组织进场施工(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项目可不申请施工许可证,施工等单位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并申报监督检验)、实施竣工验收(实施主体组织多单位验收,合格后报区级住建部门备案并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资料)、申请奖补资金。

(六)管理维护与产权界定。旧政策:实施主体可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由使用电梯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增设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增设范围内出资的全体业主共有,不计算容积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如遇房屋征收,增设电梯的补偿款为工程总造价扣除财政补贴后的剩余部分,并按照增设电梯时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新政策: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作为电梯管理单位,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使用登记。加装的电梯归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共有,加装部分不计入本单元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其他方面。旧政策:明确了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等的职责分工,规定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监督管理措施。新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本辖区内工作,建立健全激励和考核机制;住建部门负责协调联合审查、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审查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各环节监督管理等。同时,建立加装电梯相关综合服务企业参考名录,鼓励成片加装电梯,并将其与老旧小区改造等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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