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18 | ||
| 来源: |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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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3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告》(襄政规〔2024〕9号,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我市现有松林面积536.9万亩(含松杂混交林整体小班面积),占全市森林总面积的42.1%,松林面积大、分布广。2009年7月,保康县首次发现松材线虫病危害,随后,我市多地相继发现松树非正常死亡的现象。截至目前,除樊城区、老河口市外,其他县(市、区)均有发生,涉及疫点乡镇33个。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遏制疫情扩散蔓延,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规〔202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完善了《通告》。
二、什么是松材线虫病?它有什么症状和危害?
松材线虫病是危害松科植物的一种毁灭性传染病,是国际公认的极度危险的林业检疫性病害,破坏性极大,被称为松树的癌症。携带松材线虫的松褐天牛从感染死亡的松树内羽化飞出后,到健康松树啃食嫩梢补充营养,松材线虫通过啃食伤口进入松树体内造成松树感染并大量繁殖,造成松树植株失水,蒸腾作用降低,树脂分泌急剧减少和停止,致使松树枯萎死亡。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松树一般在生长季节枯死,也有部分松树染病后1-2年树冠上少量枝条枯死,逐渐增至全株,直至整株死亡。从外观上来看,染病后松树针叶会逐渐失绿、变黄,最后变为红褐色,整株萎蔫枯死像被火烧了一样。
三、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
四、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定义是什么?怎么处理疫木?
松材线虫病疫区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具体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每年度发布公告为准;疫木是指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松材线虫病疫区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禁止疫区开展除治性采伐以外的其他疫木采伐活动,所有伐除疫木必须就地就近集中粉碎(削片)或烧毁。严禁违法违规存放、调运、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
五、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和通讯、电力、邮政、道路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使用松木时有哪些要求?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和通讯、电力、邮政、道路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从非疫区调入的松木及其包装制品,凭调出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部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到货后,应报本地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部门查验,必要时可以复检;在林地及其边缘500米范围内施工,使用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携带疫病的木质材料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需提前向本地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六、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如何安全利用疫木?
定点加工企业应严格遵守疫木安全定点利用制度,疫木的安全利用要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不得将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转卖、异地加工或转作他用。
七、各地各部门在松材线虫病防治中是怎样分工合作的?
各疫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清理农户、除治山场及生产经营单位堆放的疫木及制品,并集中销毁。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建、发改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加大疫木及其制品的检疫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运输、使用疫木的行为。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在松材线虫病防治过程中,疫情监测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疫木监管不严的,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林生发〔2019〕55号)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九、《通告》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通告》自2024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22年12月印发的《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告》同时废止。
十、新旧两版《通告》的差异体现在哪些地方?
2024版通告在2023版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疫木管理的各项要求,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强化了执法力度和监管责任,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为有效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森林资源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政策保障。
(一)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的表述更加明确:2023版:仅提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2024版:进一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协同,落实防治措施,加快防治进度,提高防治质量”,突出了协同性和落实措施的重要性。
(二)疫木定义和管理范围更加清晰:2023版:疫区内所有松树均视同疫木进行管理。2024版:明确“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均为疫木”,并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疫木的定义和管理责任。
(三)疫木采伐和处理的监管更加严格:2023版:强调疫区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严禁借疫木清理之名过度采伐。2024版:新增“禁止疫区开展除治性采伐以外的其他疫木采伐活动”,并明确“所有伐除疫木必须就地就近集中粉碎(削片)或烧毁”,进一步强化了疫木处理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四)调入松木及其制品的检疫要求更加严格:2023版:严禁从国内外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进口)未达到检疫要求的松木及其制成品。2024版:明确“严禁从国内外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进口)未经检疫合格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并增加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和通讯、电力、邮政、道路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从非疫区调入的松木及其包装制品,凭调出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部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到货后,应报本地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部门查验,必要时可以复检”,进一步细化了调入松木的检疫流程。
(五)新增对监测设施的保护要求:2024版:新增“严禁占用、移动、损毁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严禁破坏其周边环境及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治宣传牌、警示牌、诱捕器等设施设备”,强化了对监测设施的保护。
(六)疫木安全利用管理更加规范:2023版:定点加工企业应严格执行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不得将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转卖、异地加工或转作他用。2024版:明确“定点加工企业应严格遵守疫木安全定点利用制度,疫木的安全利用按照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规定,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进一步规范了疫木安全利用的管理和监督。
(七)部门协作和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2023版:各级公安、交通、市场监管、住建、供电、通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加大松木及其制品的检疫监管力度。2024版:明确“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建、发改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加大疫木及其制品的检疫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运输、使用疫木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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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