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12345政民互动>新闻发布>新闻发布会

《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

【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2026-04-24 09:00

主持人周定武: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襄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对新修订的《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有:

襄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梅玫;

襄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赵勇;

襄阳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嫄;

襄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吕保南;

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刘锴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四级调研员柳建庭

首先,请梅玫同志对新修订的《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解读。

《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襄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梅玫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首先,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襄阳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5年修订的《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让大家更了解这部《条例》,推动各项规定落地见效,下面,我就本次《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向大家作简要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9年3月施行以来,在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提升市民素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有的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这次修订,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第一,这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筹推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本次修订,就是要把党中央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最新部署,通过法治方式转化为市民可感知、可践行的行为规范,让文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这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客观需要。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位法相继出台或修订。为了确保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体系“步调一致”,我们需要对现行条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这是推进城市良法善治的现实举措。我们在执法检查和日常调研中发现,群众对文明出行、文明养犬、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卫生等领域关注度高,期待更高水平的治理。同时,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的名称和职责有了变化。修订《条例》,就是为了回应群众关切,补齐短板,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条例》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这次修订,我们坚持了四个原则:一是恪守法治统一,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二是保持体例稳定,仅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修改;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难点、痛点;四是秉持审慎稳妥,对争议条款充分论证,确保规定科学合理、稳妥可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五章、四十四条,主要的修改内容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理顺体制机制,完善部门职责。我们根据机构改革要求,明确由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同时,进一步细化了部门职责,优化了乡镇(街道)的基层治理职能,确保执法协同更顺畅。

(二)倡导卫生习惯,完善公共环境卫生规范。一是结合当前实际,我们增设了倡导性条款,鼓励市民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疾病时自觉佩戴口罩。二是强化控烟管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三是落实精准施治要求,将“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修改为“不违反规定焚烧垃圾、秸秆等产生污染的物质”,使规定更具科学性。

(三)聚焦生命安全,规范文明出行。一是规范驾驶行为,新增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得违规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二是规范了出租车、网约车的文明载客行为。三是压实了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的责任,要求他们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文明交通培训。四是聚焦电动自行车安全,新增了“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并设置相应罚则。

(四)净化网络空间,细化文明上网规范。《条例》将文明上网内容单列,细化了公民在使用网络时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特别强调了互联网群组、平台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必须履行管理责任。同时,明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五)依法科学管理,优化文明养犬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条例》明确了犬只狂犬病免疫应到“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免疫点”进行。在法律责任方面,我们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处罚条款,仅保留对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兜底性规定。

(六)整治施工乱象,加强工地围挡管理。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围挡一围了之”“长期围而不建”等问题,《条例》增加了规定: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围挡,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延长围挡时间或长期占用公共空间,并要保证围挡整洁、字迹清晰。

此外,我们严格遵循不重复上位法立法原则,对原有重复、冗余罚则进行删减、修改,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文字优化、顺序调整、内容整合,进一步提升《条例》的严谨性、规范性与适用性。

主持人周定武: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

中国网记者:请问条例实施以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如何更好发挥监督作用,推进《条例》深入贯彻实施?

赵嫄: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高度关注与大力支持。抓好新修订《条例》的贯彻落实,是深化法治襄阳建设、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实施后,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将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升治理效能。《条例》实施满一年后,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听取和审议《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全面掌握《条例》实施进展成效,深入剖析工作推进中存在的短板弱项,并结合实际提出针对性审议意见。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将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相关部门逐项研究落实、细化整改举措,补齐工作短板,以法治力量保障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巩固提升。

二是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推动落地见效。按照法定程序,重点围绕法规宣传普及、法定责任落实、监管执法及文明行为规范遵守等内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公共环境管理、不文明行为劝导整治、文明宣传教育、配套制度完善等工作落实情况,精准查找《条例》实施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以有力监督推动法规落地见效,确保《条例》各项禁止性、倡导性、保障性规定真正执行到位。

三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广泛凝聚合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植根人民的优势,组织五级人大代表围绕《条例》宣传普及、市民文明素养提升、基层文明治理实践等重点内容常态化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深入街道社区、公共场所、城乡一线,倾听群众呼声、收集意见建议,依托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社会建设观察点等平台,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积极反映群众诉求,以代表履职架起法规与民生的桥梁,广泛凝聚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强大合力,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常态长效、久久为功。

湖北广播电视台记者:我们了解到,本次《条例》修订新增了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文明上网等一系列与市民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内容。请您谈一谈,下一步将如何推动《条例》从“纸面”落到“地面”,真正融入百姓日常生活?

赵勇: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新修订的《条例》聚焦文明出行、网络空间等民生领域,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为推动《条例》落地见效,市文明办将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网站及新媒体平台的宣传作用,综合运用访谈、图文、视频等形式,刊发并解读《条例》。将《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会议第一议题学习,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带头学、深入学、作表率。深入村(社区)、小区、广场、商超、校园、主次干道、公交站点等场所,通过宣传宣讲、志愿服务、现场劝导等形式,以生动易懂的语言面对面讲解《条例》,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用得上。

二是融入常态工作。将《条例》贯彻实施与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巩固提升七大行动、网络文明建设、文明乡风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以“五大创建”为抓手,充分发挥文明城市创建龙头作用,抓实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细胞创建,以点带面推动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全域提升。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阵地,广泛开展形式多样、贴近群众的文明实践活动,将《条例》宣传教育、行为引导融入实践全过程,推动文明理念入脑入心。持续加大先进典型培育选树力度,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以榜样示范引领全社会自觉践行《条例》规定,让文明行为成为全市上下的普遍自觉和行为风尚。

三是凝聚共治合力。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督导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市容环境、出租车运营、不文明养犬、交通违法行为等不文明现象,畅通举报渠道,细化执法标准,加大执法力度,有效发现、纠治不文明行为。持续加强各行业、各领域文明行为引导,将文明出行、文明用餐、文明旅游、文明上网、文明养犬、诚实守信等文明理念和行为规范融入各市场主体、社会群体的日常工作生活,推动全社会从“被动遵守”向“主动维护”转变。

荆楚网记者:请问为什么要将“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由倡导性要求上升为强制性规定?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具体如何处罚?

吕保南:感谢您的提问。一方面是基于道路安全考量。电动自行车安全防护性能较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骑乘人员往往头部先着地,极易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可有效降低70%的头部受伤风险,死亡风险降低60%至70%。所以说强制佩戴安全头盔,是为了保护我们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是顺应法治建设趋势。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及我省大多数市州已立法明确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硬性要求,此次《条例》修订是对标上级要求、落实法治规范的具体举措。

新修订的《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规定“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考虑到各地立法实践中,对初次违法者一般以警告和教育为主,对屡教不改者或拒不改正者依法处以罚款,这充分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香港商报记者:新修订的《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施行后,公安部门如何推进文明养犬工作?

吕保南:感谢您的提问。新修订的《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对文明养犬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一是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二是携犬出户必须束犬绳牵领,在人员密集场所需为犬只佩戴嘴套或采取其他约束措施;三是禁止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便民服务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医院、校园、商场、超市、酒店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四是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事先征得驾驶员同意。

这里需要广大市民关注的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对饲养动物中的违法行为有三个方面变化:一是处罚力度显著“加码”。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可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二是新增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将“违法违规出售、饲养42种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两类行为,正式纳入治安处罚范围。三是新增了行政拘留处罚。对“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和“违规饲养烈性犬,经警告后不改正或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两种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日以下行政拘留。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养犬等饲养动物行为绝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关乎公共安全和邻里和谐的“公事”。近年来,公安机关持续推进养犬管理,宣传教育、便民服务、巡查执法、重点治理多措并举,市民文明养犬的意识明显提高、行为有所规范,但仍然存在治一时难管长久、治局部难管全域、治标难治本等问题。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以更加坚定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严格依法依规推动养犬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大对主次干道、居民小区、公园绿地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畅通110报警、12345投诉等线索收集渠道,依法查处各类法违规养犬行为。

襄阳融媒体中心记者:针对建设工程噪声污染扰民问题,住新部门将何落实《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切实降低施工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柳建庭:感谢您的提问。住新部门将严格依照《条例》相关规定,聚焦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扰民突出问题,通过刚性管控、精细监管、便民服务、从严执法四项举措,切实维护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一是严格执行《条例》明确的施工噪声管控时段,严禁在居民区、机关、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违规开展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连续性等特殊情况确需连续施工的,依法完善审批手续、通告周边居民,并落实降噪减扰措施。二是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条例》要求,全面落实防尘降噪、规范围挡设置、施工车辆保洁等文明施工举措,从源头降低施工噪声、扬尘对居民的干扰。三是严格落实施工现场信息公示要求,规范公示项目概况、负责人及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居民监督,快速响应、妥善处置施工扰民相关诉求。四是加大施工现场日常巡查频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噪声施工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全力守护居民安宁生活。

汉水襄阳记者:请问午间或夜间室内装修噪声污染问题应当向谁反映?

刘锴: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新修订的《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劝阻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结合室内装修噪声防治工作实际,为妥善维护邻里关系与居民权益,发现午间或夜间室内装修噪声污染行为后,应当首先向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投诉反映;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向所在街道、社区组织反映;涉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向其后勤管理部门反映。

经物业、街道、社区或相关单位劝阻、制止后拒不改正的,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城管进社区工作室、市城管委投诉电话(0710-3222583)进行举报投诉,由属地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违反规定,午间或夜间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有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可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主持人周定武:感谢记者朋友们的提问和发布人的解答,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责任编辑:王倩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本页 我要收藏 关闭本页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襄阳市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 承办 
办公地址:襄阳市高新区紫贞公园路1号(襄阳市市民服务中心)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710-12345
鄂ICP备19012107号-4 鄂公网安备4206060200037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6000011

3991474

5956

《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