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是兜牢民生底线的制度性安排,也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所以,社会救助标准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化而动态调整。按惯例,社会救助标准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至于调整的依据,目前我们是按照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的。具体来说,城市低保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确定。原则上社会救助标准不下调,若经济出现波动,当上年人均消费支出出现负增长时,社会救助标准则维持不变。
政府在发放低保金时,会每月按照核定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一些地方还会为日常支出较大的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增发一定比例的分类施保金。
比如李四每个月收入2000元,家里妻子重度残疾没收入,2个未成年孩子正在上学,家庭月人均收入500元,当地的低保标准是600元,则每人可获得低保金100元。李四一家4人被确认为低保对象后,全家每月会获得100×4=400元差额补助。同时,为重残妻子和2个未成年孩子分类施保增发每人每月100元,所以李四全家每月一共可以领取的低保金就是100×4+100×3=700元。
这些钱政府会通过代发银行直接发到低保对象的个人账户。由于每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城乡之间也略有差异,全国各地的低保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以上标准只是举例,具体标准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被宣告失踪或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两年的人员;
(四)省民政厅按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同期月低保标准;
(二)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人均拥有金银首饰等高价值物品的总价值均低于同期月低保标准18倍;家庭成员名下无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
(三)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一套产权房或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人均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除外;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
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4倍年低保标准;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拥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12倍年低保标准;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原则上按照我市低保标准给予全额保障。
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居住地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决定停止低保。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或有劳动条件不参加劳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