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情况;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工作部署有关情况;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贯彻落实情况等。
(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情况;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以及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部署、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督促检查及工作成效和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
(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下简称中央督察)反馈问题、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等整改情况。第一轮中央督察及“回头看”、第二轮中央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情况,特别是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
(四)流域综合治理和守住流域安全底线情况。贯彻落实《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有关情况;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推进情况;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和生活污水治理情况;推动自然保护地“绿盾”强化监督问题整改及销号情况等。
(五)省委巡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交办和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省委巡视交办的涉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省委巡视交办的涉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第一轮省级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六)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解决情况。群众信访举报事项办理情况;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工作情况;加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源头治理,共同缔造美好生态环境建设情况;中央督察交办信访件“清仓见底”专项行动落实情况;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调查处理情况;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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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察准备。重点做好前期问题摸排、人员培训、督察模板范式等工作。督察组进驻前,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采取调度征集、明查暗访、查阅资料等方式,多渠道收集全省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省委巡视交办的涉生态环境问题、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群众信访举报等问题线索,梳理分析被督察对象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初步形成督察重点。摸排采取暗查暗访的工作方式,原则上不与被督察对象正面接触。摸排过程中,注重加强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快速监测、红外夜视等新技术、新装备应用,提高督察工作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制定《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实施细则》,开展督察人员集中培训,提升现场督察能力。
(二)督察进驻。每一批次进驻前,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主持召开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动员会议。各督察组进驻被督察单位后,召开督察动员汇报会,组织对被督察对象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知识测试,现场检查等。进驻时间为20天左右。个别谈话由各督察组组长根据需要进行安排。督察进驻期间,受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向被督察地方移交来电来信举报,并督促地方进行查处、整改和公开。
(三)督察反馈。督察进驻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各督察组应与被督察地方进行沟通,进一步核实、确认有关情况,形成督察报告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督察结束后,汇总各组督察报告和问题清单等,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督察报告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督察组组长向被督察地方反馈。督察反馈主要内容在省级和被督察地方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开。
(四)移交移送。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进行移交。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市州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对督察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整改落实。被督察对象在督察情况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省委、省政府,抄送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问责工作实施方案应纳入整改方案,移交责任追究问题问责结果总体情况应纳入整改落实情况,一并上报。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由被督察对象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集中整改交账结束后,转入持续推进阶段,对整改任务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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