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
住房有保障: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将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租购并举方式解决基本居住问题。
政策有支持:
1.达到一定缴存贡献度的缴存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购买由住房公积金支持的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
2.缴存人符合我市人才政策规定、享受货币补贴的,可自主申请将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享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相关支持政策。
3.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可获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等便利服务。
纳(缴)税有优惠:缴存的公积金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之列。以缴存人个人账户累计积数大小为参照标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由住房公积金支持的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
缴存有补贴:缴存人按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履行缴存义务,缴存期满未贷款申请退出且符合相关规定的,自缴存期满之日起,根据其缴存时长、缴存金额,给予每年账户缴存资金适当比例缴存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执行。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适时调整缴存补贴标准。
缴存人可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缴存方式、缴存时长、缴存金额等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人使用行为及需求分析,适时调整缴存使用的政策规定。
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的上限和下限,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每年可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时间内调整一次月缴存额,缴存额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用于缴存人购买、租赁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有真实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遵守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规定;且一名缴存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限和下限参照当年单位在职职工标准,每年可依据文件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时间内调整一次月缴存额。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符合襄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行规定,并承诺在贷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以将异地公积金户内封存状态的公积金转入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自开设账户起,应每月按时足额从缴存人绑定的银行卡中扣除到本人公积金账户中。公积金账户自开户起,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能补缴开户前的公积金。
缴存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有权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担保人代偿等追偿措施,可从缴存人(含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划转余额用以抵偿缴存人(借款人)应付款项。
缴存人贷款后可以根据自己的还款额调整月缴额,并办理贷款按月划扣业务,偿还公积金贷款从其公积金账户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