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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既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增设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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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6 11:12

各城区发改局、住建(建设)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贸易发展局、鱼梁洲开发区文化旅游局(经济服务局)、东津新区(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国网襄阳供电公司,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快既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增设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工作,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和《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能源建设〔2021〕28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既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增设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申请资料

申请人申请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手续,需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不动产登记证或者网签买卖合同或者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并出具《居民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承诺书》(附件1)。申请人使用的车位属租赁或购买他人的,还需提供车位租赁(购买)合同和出租人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证明。

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再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证明或者确认申请人具有固定车位产权、一年以上车位使用权登记证明。

二、小区安装条件

申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小区宜为供电企业“一户一表、直抄到户”的公变小区。需要安装充电设施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当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居民合表专变小区或充电设施接入容量受限的公变小区,鼓励业主进行用电改造后再行报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三、用电申请

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具体报装流程详见附件2。

四、现场勘查

供电企业受理申请后,现场勘查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配合供电企业指认表计安装位置(计量箱、井或间)和隐蔽电源管线走向等。供电企业需对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勘察具备供电可行性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向申请人正式答复供电方案;不具备供电可行性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不能供电的原因。

五、规范施工

充电桩安装单位凭《居民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承诺书》即可进驻物业管理小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申请人开展充电设施的安装工作,安装单位应遵循相应安装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相关责任。充电设施工程实施完毕后,供电企业按规定时限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各县(市)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居民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承诺书

2.既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增设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流程

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5日

附件1

居民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承诺书

承诺人: 身份证号:

本人 购买一辆 (品牌)新能源电动汽车,现需在通过(购买、租赁)方式取得车位所有权(使用权)的 小区停车场 号停车位安装 式充电桩一台。为完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保障安装后使用安全及明确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承诺如下:

一、本人为车辆、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因车辆、充电设施使用或其他情况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加强车辆、充电设施日常运行情况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三、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提前终止,或不再需要使用充电设施时,本人及时拆除充电设施。需要拆除或者迁移充电设施位置,本人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安全文明施工。

四、充电设施安装或者拆除、迁移位置施工,遵守小区管理规约。

五、如相关政府部门检查发现安装充电桩不利于本小区的整体安全,或发现充电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时,充电设施立即停止使用。

六、本承诺书一式叁份,承诺人、供电企业、物业服务人各执壹份。

承诺人(签字): 日期:

附件2

既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增设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流程

一、准备材料

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不动产登记证或者网签买卖合同或者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并出具《居民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承诺书》(附件1)。申请人使用的车位属租赁或购买他人的,还需提供车位租赁(购买)合同和出租人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证明。

二、用电申请

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由用户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三、现场勘察

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供电企业会同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用户进行现场勘察,勘察时间不晚于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勘察符合安装条件的,供电企业7个工作日内对低压(一般为220伏、380伏)电力用户正式答复供电方案。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宜接入小区公变供电,充电设施设置在建筑物内时,额定功率不得大于7千瓦。

四、接电确认

充电设施申请人、建设企业完成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施工确认后,供电企业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来源: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责任编辑:刘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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