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除其当年实际应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注:湖北省按限额最高上浮标准20%,既每户每年24000元限额执行。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以上两种身份是否一样,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能否同时免征。
退税: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问题:公告名称及发布日期分别是什么。
来源:襄阳市税务局
责任编辑:刘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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