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资格(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除外);
3、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
4、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5、.符合国家部委及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6、张贴、张挂宣传品 1.具有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场地或载体; 2.张贴、张挂宣传品内容合法、健康; 3.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