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
服现役满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
1、拟落户武汉市以外其他市州的,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者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2、拟落户武汉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落户:(1)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双方或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2)符合部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等主项信息变更或更正,应当换领新证。
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就业或者参加社会保险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
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工作人员根据退役士兵档案为其办理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安置地在湖北省辖区内,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军人或随军家属发生退役、外地就业等法定情形的。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在转出地已暂停参保,并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申请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符合《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件的退役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