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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点督察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环境保护计划、规划、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近期重点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囯发〔2015〕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
(一)督察进驻(根据督察任务需要确定,原则上安排20天左右)。督察进驻期间,全程受理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向被督察地方移交来电来信举报,并督促地方进行查处、整改和公开。 第一阶段(5天左右):召开见面沟通会、督察动员会和情况汇报会。督察组组长、副组长与被督察市(州)有关负责人个别谈话。走访问询有关单位。召开市级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召开“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召开重点企业座谈会;召开环保系统座谈会。调阅被督察地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第二阶段(10天左右):对县(市、区)开展下沉督察,分 组对重点县(市、区)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基础设施、环境敏感点、环境风险源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阶段(5天左右):结合资料查阅、下沉督察和来电来信举报情况,对重点问题线索开展补充督察。整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档案。围绕督察内容汇总督察情况,梳理 被督察地方的工作亮点、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建议,形成督察报告提纲和初稿。 (二)督察报告。督察进驻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一 步完善督察报告并与被督察地方沟通,进一步核实、确认有关情况和数据后,形成督察报告和督察记录短片一并报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督察反馈。督察报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督察组组长向被督察地方反馈。督察反馈主要内 容在省级和市(州)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四)移交移送。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及时抄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对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达不到重点任务目标考核要求,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移交被督察地或省级相关部门。 (五)整改落实。被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在督察情况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省委、省政府,抄送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通过省级和市(州)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