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市区道路货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路、桥梁等道路基础设施安全,提升城市文明交通和道路畅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现就市区道路货车通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载货汽车车辆类型
重型货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载货汽车)、中型货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4.5吨且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轻型货车(车长小于6米且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以柴油机为动力的原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
二、以下道路和路段全日允许满足道路限高、限重、限宽的轻型厢式货车、轻型封闭货车、皮卡通行,其余货车禁止通行
(一)卧龙大道高架(含大力大道立交桥,云兴立交桥)。
(二)大力大道高架(含连接卧龙大道匝道)、襄北编组站大桥、富康大道高架(含连接魏庄立交桥匝道)。
(三)襄阳大道主线(机场路路口至魏庄立交桥段,含机场路路口匝道、富康隧道和魏庄立交桥)。
(四)鹿门大道主线(堰坡立交桥段)。
(五)东津大道主线(楚城立交桥至堰坡立交桥段)。
(六)环城南路主线(文津隧道至凤雏立交桥段),环城南路主线(胜利街立交桥段)。
(七)襄江大道:樊城段高架,鱼梁洲隧道,鱼梁洲隧道至鹿鸣路段主线。
(八)机场路主线(黄坡立交桥段,即深圳大道路口跨线桥)。
(九)钻石大道主线(光彩立交桥段,含匝道)。
三、其他道路货车通行管理规定
(一)滨江大道(轴承一路至闸口路段)禁止所有货车(除皮卡外)通行。
(二)每日22时至次日7时允许重、中型货车通行的路段,其余时段禁止重、中型货车通行:
1.邓城大道与钻石大道(卧龙大道至襄阳大道段)。
2.环城南路(卧龙南路至胜利街段)、胜利街和岘山路(环城南路至滨江大道段)、滨江大道(岘山路至凤雏大道段)、凤雏大道。
3.人民路(卧龙大道至大庆路段)、大庆路(人民路至清河一桥樊城桥头段)、清河一桥、航空路(清河一桥襄州桥头至襄阳大道段)。
4.春园路(含春园西路,清河二桥,卧龙大道至邓城大道段)、云湾路(邓城大道至大力大道段)。
5.汉江路(含汉江北路,大力大道至沿江大道段)。
6.追日路(卧龙大道至清河北路段)。
7.奔驰大道和交通路(富康大道至航空路段)。
8.团山大道(大力大道至邓城大道段)。
9.沿江大道(人民路至清河一桥樊城桥头段)。
10.南山路(白河路至东津大道段)、长山路(南山路至鹿门大道段)、荆山路(南山路至鹿门大道)。
(三)全日禁止重、中型货车通行的路段:
1.襄阳大道(富康大道至鹿门大桥襄州桥头)一鹿门大桥一鹿门大道(鹿门大桥东津桥头至堰坡立交桥)一东津大道(堰坡立交桥至东津大桥东津桥头)一东津大桥一滨江大道(环城南路至岘山路)一岘山路和胜利街(滨江大道至环城南路)一环城南路(胜利街至环山南路)一环山南路(环城南路至卧龙南路)一卧龙南路(环山南路至卧龙大桥襄城桥头)一卧龙大桥一卧龙大道(卧龙大桥樊城桥头至大力大道)一大力大道、襄北编组站大桥、富康大道(卧龙大道至襄阳大道)围合范围内的路段。
2.卧龙大桥。
3.东津大桥。
4.卧龙大道(邓城大道至大力大道段)。
5.环山南路(环城南路至卧龙南路段)。
6.环城南路(卧龙南路至轴承一路段)。
7.轴承一路(环城南路至檀溪路路段)。
8.滨江大道(凤雏大道南端至环城南路段)。
9.尹集东街(卧龙南路至S305省道段)。
(四)其他通行规定:
1.每日22时至次日7时,满足道路通行条件的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指在城市市区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渣土运输车)不受本通告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通行限制。
2.满足道路通行条件的新能源货车(仅限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和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不受本通告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通行限制。
四、特种车辆及货车排放标准相关规定
(一)特种车辆(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道路救援车)不在本通告管理范围内。
(二)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限值的货车全时段禁止进入市区货车禁限行区域和路段通行。
五、货车通行证办理规定
(一)在市区从事邮政运输车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视、广播等应急抢修、救险车辆,市政设施日常养护专业车辆,为城市管理提供道路洒水、清扫及生活垃圾转运等环卫车辆和园林绿化养护专用车辆,需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登记备案、办理通行证。
(二)因运输生产、经营、生活必需品及城市建设项目,确需在本通告第三条所列路段上通行的货车,通过“交管12123”APP上申领电子通行码,或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按审批的时间和路线通行,确保通行安全。
六、过境货车绕行二广高速、福银高速、平宜高速、316国道、207国道通行。
七、遇有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按照工作部署和相关预案要求,停止办理相关车型电子通行码或通行证,已办理通行证的,按照交通临时管理措施执行。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限行区域和路段通行的或未按通行证(码)规定时间和线路通行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执法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我市之前公布的有关市区道路货车禁限行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有效期为3年。
襄阳市公安局 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襄阳市交通运输局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

打印本页
我要收藏
关闭本页



